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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理论性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法律硕士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应用性专题研究论文评阅参考标准一、论文的选题意义一、论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与司法实践价值二、对文献资料掌握的程度二、所选案例及调研数据是否紧扣论题三、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三、论述及论证方法是否反映了对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四、论文的创造性四、是否针对特定的问题做出了独立思考,或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方法五、写作的规范性和逻辑性等方面五、不拘泥于理论性研究论文格式,具有与论文类型相适应的写作规范与逻辑六、论文的不足六、论文的不足论文所反映出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水平优()良()中()差() 论文所反映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 论文写作水平优()良()中()差() 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该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是否同意该硕士生参加论文答辩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研究导师:潘金贵副教授作者:王枫中国·重庆二○○八年九月 1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谐”、“稳定”、“公平”日益成为新闻报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社会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但大多仅停留在道德与慈善的层面。在“野蛮执法”逐步减少、法治状况逐步好转的同时,社会更把希望寄予法律对执法行为事前、事后的相关行为予以规范和监督,例如对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等。刑事案件被害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相对特殊的一类,一方面,他和刑事犯罪紧密相连,并且受到罪犯的直接伤害;另一方面,罪犯一般不会(或没有能力)给予其合理的补偿。所以,如果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括获得赔偿权)得不到应有的救济,不仅是一种不公平,而且容易引发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甚至社会的报复心理。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提出了一个解决思路:探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办法,以保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正文三万余字。本文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并阐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国家公诉行为逐步强大,刑诉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以如何保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公正的法律审判和免受侵犯为中心问题,而被害人却仅仅被当作一个用来定罪的证据, 其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相当有限,这使得被害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例外。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果, 但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例如,“一命偿一命”、“杀人偿命”等思想观念影响,对罪犯施以刑罚便被认为是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且这样的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不具有系统性,并缺乏全面性,刑事被害人在起诉权和上诉权、获得赔偿权、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第二部分论及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必要性。刑事程序中的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基本人权的保障,并应该受到相应的尊重。我国作为联合国的一员,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立的“保护和促进人权及基本自由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应当积极履行我国承担的国 2 际人权法义务。保障刑事被害人权利是揭露犯罪、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从而有效惩处犯罪分子的重要条件,是制约司法权、确保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 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刑事被害人在遭受身体、心理创伤后,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恢复和补偿,极易造成刑事被害人对社会生活适应的困难,并导致人格异化,这是诱使刑事被害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第三部分提出如何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建议从诉讼权的保障、财产权的保障、人格权的保障等三个方面,构建适合我国自身发展特点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在诉讼权保障方面,针对《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报案权和控告权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疏通刑事被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为目标,完善和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起诉(自诉)权,确立刑事被害人的上诉权制度;赋予刑事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所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国家机关的告知义务,保障刑事被害人获知诉讼信息的权利;提出完善被害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以及对不公开审理制度的建议;扩大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围,取消对诉讼代理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制,明确刑事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完善刑事被害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制度;明确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和宽容作为一种可供法官选择的从轻情节规定下来,建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