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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112770869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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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校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 号) 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高[2000] 9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计划、招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借用、调拨、报废报损等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 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的效益。第三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 全校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以下简称资产处) 归口管理,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员, 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 实行校、院(部、处、室) 两级管理的体制, 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条仪器设备领用人(使用者)要树立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意识, 认真执行《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服从校、院、部、处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五条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够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 800 元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 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单价在 500 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根据教育部高教司编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中的分类规定,下列各类属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三类仪器仪表第四类机电设备第五类电子设备第六类印刷机械第七类卫生医疗器械第八类文体设备第九类标本模型第十二类工具、量具和器皿第十四类行政办公设备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第七条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1、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即可使用的仪器设备, 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一次性安装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 若为车辆,还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等作为入账资产值。 2、自行建造、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 分别按造价、调拨价、捐赠价作为入账资产值。 3、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 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4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 )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2 )成套设备因损坏或拆除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3 )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不管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 由资产处统一归口管理, 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以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的需要, 进行全面规划, 并根据仪器设备购置的轻重缓急和当年经费情况制定学年购置计划, 送交资产处备案。若需申请学校专项设备经费, 需有论证报告和计划, 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申请书》,经资产处组织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专款专用。第十条仪器设备的购置按以下要求进行: 1、二级学院购置仪器设备, 须在每学年初填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资产处进行计划审批。 2、按批准的购置计划购买仪器设备时, 应按申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由使用单位或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购买。申购时应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参考价格、数量、用途等。 3、使用学校专项设备经费购买仪器设备, 均需办理仪器设备购买审批手续,由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购买。 4、对于专用仪器设备或个别急需的仪器设备, 经资产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采购。 5、各类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的合同均由采购与支持中心负责签定,使用单位代表须在合同上签字。 6 、单台(件)价值在 10 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需按《浙江万里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购置程序进行。单价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参照进行。第十一条凡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仪器设备, 原则上不订购进口仪器设备; 能在本市买到的一般不到外地采购; 校内有条件自己制作并能保证质量的,一般不到市场上采购。第十二条办理仪器设备购置手续后, 由于各种原因, 在采购时需改变计划、规格型号等,应与资产处联系,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将不予入库。第十三条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申购单位指派专人或组织验收小组在订货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 并填写《浙江万里学院仪器设备验收单》;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若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查明原因, 由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提出, 办理退、换、赔等手续。使用单位自购的仪器设备,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