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 交通运输规定
安全环保部根据通风队提供的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车队需设有车辆调度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时,便携仪、车载瓦斯断电仪必须报警、停机、断电。(低污染车辆)
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8kg(或2个4kg)的合格灭火器(人车的驾驶室和后箱分别配备),2个故障警示牌和2个坡道阻车器。
车辆每次出入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井口严格检查,做到一车一杆。
所有车辆井下行车一律执行靠右行驶,“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和“入井方向车辆让行升井方向车辆”的原则,入井方向车辆提前30-50米减速、停车关闭大灯让行。皮带巷和其他狭窄区域行车执行“行人不行车”的规定,遇到人一律执行“停车、过人、行车”的原则。
巷道内所有作业区域、候车点范围内严禁会车, 运送大件时,巷道内的行人必须进入就近的联巷或硐室躲避,人员无法躲避时,司机必须坚决执行“行人不行车”制度。
严禁皮卡车、工程车入井下坡超过二档,防暴车执行低速档入井,
严禁下坡熄火滑行和空挡滑行,严禁坡道中途换挡,出现车辆失控,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就地停车,汇报待援。
井下主要行车线路作业人员必须穿反光背心,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灯光示意并避让或进入躲避硐室,严禁用灯光直射司机眼睛,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声光示意。
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变光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启动或通过。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临时停车、上下人员。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30米。
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及车辆故障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统一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辅运大巷行车速度,专用人车、防爆人车、各类工程车车速最高不超过25 km/h,皮卡指挥车速不超过30km/h;井下辅运顺槽巷道行车速度,专用人车、防爆人车、各类工程车车速最高不超过30 km/h,皮卡指挥车速不超过35km/h。
2、副斜井坡道行车下坡速度不得大于20 km/h,上坡速度不得超过30 km/h。次后通过。弯道行车速度不得大于15km/h;交叉路口、会车、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车速不超过10 km/h。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变光、鸣笛、减速通过,车速不超过
10 km/h。
3、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 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 km/h。
4、地面厂区分为办公区和生产运营区,办公区域行车速度不大于20km/h,生产运营区行车速度不超过30 km/h。车辆按照行车标识行驶,停放车辆按规定地点停车,区域划分以现场标识为准。
第33条井口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入井车辆必须在指导地点停放,入、升井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停车、登记,所有入井车辆车头一律朝外停放。
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内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必须在联巷内停车或靠右停车时必须打开双闪。
2、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停车熄火,拉紧手刹,挂档,装载机司机离开作业现场时必须将方向盘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