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院所的儿童保健工作以及儿童死亡监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 0-6 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和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 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及时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3、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要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负责辖区内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质量控制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 5 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质控和上报工作。 9、按时参加上级的工作例会和业务培训, 组织开展村级例会和培训, 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10、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工作, 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等。 11、完成各项儿保工作指标,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编码印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和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 2、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宣传及首次签发在本院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资料,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分级和属地管理,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发放和管理。 4、各助产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电脑统一管理及打印《出生医学证明》, 直接为院内出生婴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换发、历史***及其他特殊情况一律在县保健院办理。 5、实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在发放和领取时双方要核对数量及号码,无误后签字登记备案。 6、因意外所致潮湿、破损、丢失或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做好证件号码、报废原因的登记及核查工作,每年统一上交县妇幼保健院集中销毁。 7、每年对发证质量、使用情况做好自查,县级每半年对发证机构进行 1次发证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发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 8、各助产服务单位在《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要公开***流程,方便群众领取。 9、各助产服务单位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领取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本、《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登记本,县保健院要建立补发换发登记本, ***资料长期保存备查。出生医学办理流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制度 1、设专职质控员、采血员、并指派专人负责送检标本的交接和管理。 2、积极开展新筛健康知识宣传, 在实施血片采集前, 将新筛的项目、条件、方式、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监护人,并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 3、严格掌握新筛采血时间, 采血时间为出生 72 小时后,7 天之内, 并充分哺乳( 最迟不超过 20天), 采集的血片在 5 个工作日内递送妇幼保健院。 4、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程序, 采集足跟血, 制成滤纸干血片,置于塑料袋中,保存在 2-8 度的冰箱中。 5、认真填写采血卡片并及时录入妇幼卫生信息平台, 做到字迹清楚, 登记完整, 卡片内容包括: 采血单位、母亲姓名、住院号、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新生儿姓名、孕周、出生体重、出生日期及采血日期等。 6、因特殊情况未按期采血者, 及时预约或追踪采集血片, 对退回不合格血片,要及时重新采集送检。 7 、对可疑阳性病例做到协助随访,及时通知复查,以便确诊或采取干预措施。 8 、做好资料登记和存档保管工作,包括活产数、筛查数、新生儿采血登记信息等资料,要长期保存,以备查。儿童保健人员工作职责儿童保健人员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儿童保健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主要业务包括新生儿访视、散居儿童保健管理、集体儿童保健管理、儿童保健业务培训、儿童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辖区内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常规,并制定质量评价标准考核制度。 2、抓好辖区内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做好散居儿童“四二一”系统管理和体弱儿管理, 指导基层开展业务工作, 抓好质量。开展“四病”监测, 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 努力降低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3 、对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测和指导,促进集体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害的发生,保护促进集体儿童身心健康。 4 、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群体健康主要因素、 7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主要死因变化趋势,定期召开儿童保健工作会议,协助上级行政部门制定全县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