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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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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185
遗嘱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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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
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
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
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
遗嘱。
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
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
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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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办理。
第六条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
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
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
录上签名。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
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
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
请,公证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
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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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