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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5年12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如此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与其监视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开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开展。 新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围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展指导、协助和监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视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与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开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当业主相应义务。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八条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与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当相应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依法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也可以以电子方式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局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如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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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与建筑面积清册;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与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资料;
〔六〕业主名册。 开发建设单位未与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局部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按照规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如下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容、标准以与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局部进展经营以与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车位与管理收费事项; 〔十〕批准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如此;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二〕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约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由于业主达不到法定人数无法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外的其他事项。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产生,业主代表大会不得少于三十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