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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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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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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桐城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财政、地税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本市同行业中属于较低的用人单位,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 社会捐助; (五) 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工伤保险缴费的基准费率是:一类行业 % ,二类行业 % ,三类行业 %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和浮动费率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单位缴费费率一览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奖励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各用人单位必需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第十条用人单位已发生工伤,但因企业改制、兼并或破产而终止工伤保险的,应当将终止后的工伤职工的后续医疗费(含旧伤复发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优先从土地和其他资产转让变现收入中一次性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