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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森林火灾预防发布时间:2010-05-07 10:19:52 访问次数: 470 次浏览字体: 打印本页森林防火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点。(一)森林防火的行政管理措施 1 、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务院颁布的《森林防火条例》明确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通过制定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2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它关系到全社会的千家万户,涉及每个人,只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才能取得良好的防治效果。 3 、野外火源管理森林火灾,除少数雷击等自然火源外,绝大多数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严格管理各种野外火源。根据我省实际,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 1 )对野外生产用火的管理,森林防火重点期严格控制生产性用火,凡因生产需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权限经过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办事机构的批准,严格遵守“六不烧”规定,即领导不在场不烧;久旱无雨不烧;三级以上风不烧;没开好防火线不烧;没组织好扑火人员不烧;没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2 )野外生活用火(包括野外烧水、做饭、烧烤干粮、野味用火)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在野外生产作业人员必须的固定生活用火, 有专人负责, 选择靠近河流、道路等的安全地点, 并在靠近草原或森林的一边开好防火线后再用火。用火完毕, 必须清理余火, 经反复检查, 确无复烧可能后才能离去; 二是对有组织持有入山证件的临时野外用火人员, 也按野外用火规定办理。在防火期( 尤其是高火险天气)内, 严禁无组织的个人在林区野外用火,违者重罚。( 3 )对野外吸烟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入山人员教育,严格制度,防火期内绝对不准许在林区野外吸烟, 违者惩罚, 造成火灾事故者, 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入山人员的检查, 不准携带烟火入山。对在林区内进行生产作业的生产工人, 矿山勘测、森调人员, 可采取集中吸烟的办法, 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地点,吸烟后将烟头熄灭,并严格检查后方可离去。( 4 )对野外机械火源的管理,主要是控制铁路机车和林内生产作业的拖拉机、汽车喷、漏火的火源。要求在防火期安装有效的火星网、防火罩。铁路机车要严格执行有关防火规章制度, 指定清炉地点; 铁路沿线坡度大的火险地段,指定专人进行巡护,以防甩瓦着火。(5 )对上坟烧纸用火的管理,主要是在关键节日,如在清明节组织宣传队进行宣传教育,并在通往坟地的道口增设临时哨卡,检查有无火种;在坟地集中的地方,组织专人看守,防火期内不准上坟烧纸。(6 )对自然火源的管理,主要是注意天气预报,有条件的地方可选用高新技术设备,加强雷电探测。在易发生雷暴的季节和雷击区,增加巡护密度,昼夜进行瞭望,防止雷电火蔓延成灾。(7 )儿童、呆傻人员野外玩火、弄火的管理,主要是加强对家长、教师和监护人的教育,请他们严格对儿童和小学生的管教,严格对呆傻人员的看管,并通过签订保证书确保防火期不在野外弄火。(8) 对外来旅游人员的管理, 主要加强宣传教育, 在入山口和通往林区的路口设置醒目的不准野外吸烟、野炊的标语牌, 在游人集中景点区、集散处设公共吸烟室, 集中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