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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gs758698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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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预防接种工作培训 1 疫苗分类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第一类疫苗, 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2.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种类: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 BCG )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 HepB ) 、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OPV) 、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DPT) ,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 、麻疹减毒活疫苗(MV) 。乙型脑炎疫苗、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A+C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及甲肝疫苗。 免疫程序: 各种疫苗免疫程序详见表 2-1 。表 2-1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疫苗年(月)龄出生时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8月 18~24月4岁6岁乙肝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卡介苗 1剂脊灰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第4剂百白破疫苗第1剂第2剂第3剂第4剂白破疫苗 1剂麻疹疫苗第1剂第2剂乙脑减毒疫苗第1剂第2剂* A 群流脑疫苗第1剂第2剂 A+C 群流脑疫苗第1剂(3岁) 第2剂甲肝疫苗 1剂注: *加强免疫; **复种 使用规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常规免疫为:卡介苗接种 1 剂次;乙肝疫苗接种3 剂次; 脊灰疫苗口服 4 剂次,前3 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 剂次为加强免疫; 百白破疫苗接种 5 剂次,前3 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 剂次为加强免疫;第5 剂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 1 剂次; 麻疹疫苗接种 2 剂次,第2 剂次为复种。基础免疫要求在 12 月龄内完成。免疫程序所列各种疫苗第 1 剂的接种时间为最小免疫起始月龄。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各剂次的间隔时间应≥ 28天。乙肝疫苗第 1 剂在新生儿出生后 24 小时内尽早接种,第 2 剂在第 1 剂接种后 1 个月接种,第 3剂在第 1 剂接种后 6 个月(5~8 月龄) 接种。第1 剂和第 2 剂间隔应≥ 28天。第 2 剂和第 3 剂的间隔应≥ 60天。麻疹疫苗复种可使用含麻疹疫苗成份的其它联合疫苗, 如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等。如需同时接种两种以上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并严格按照第四章 要求进行接种。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 1 支注射器内接种。 2 种减毒活疫苗如未同时接种,应至少间隔 4 周再接种。未完成基础免疫的 14 岁内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 未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 按照免疫程序进行补种。(2 )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3) 未完成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3 月龄~ 6 岁儿童使用百白破疫苗;7~ 11 岁儿童使用白破联合疫苗; 12 岁以上儿童使用***及青少年用白破联合疫苗。(4) 未完成脊灰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4 岁以下儿童未达到 3剂次( 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 3 剂次。4 岁以上儿童未达到 4 剂次(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 4 剂次。(5 )未完成麻疹疫苗免疫程序的儿童,未达到 2 剂次(含强化免疫等) ,应补种完成 2 剂次。乙脑减毒活疫苗注射 3 剂,第 1 剂为基础免疫;第 2、3 剂为加强免疫。流脑疫苗注射 4剂,第1、2 剂为基础免疫,2 剂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 个月;第3、4 剂次为加强免疫,3 岁时接种第 3剂, 与第 2 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1 年; 6 岁时接种第 4 剂,与第 3 剂接种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其他疫苗的使用原则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及国家疫苗标准等制定。 3 疫苗的储存与运输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温度要求 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脑灭活疫苗、 A 群流脑疫苗、 A+C 群流脑疫苗在 2℃~8℃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脊灰疫苗、麻疹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风疹疫苗在-20 ℃~8℃的条件下运输和避光储存。 其他疫苗的储存和运输温度要求按照药典和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车, 并在规定的温度下运输。未配冷藏车的单位在领发疫苗时要将疫苗放在冷藏箱中运输。 4. 冰箱 冰箱内储存的疫苗要摆放整齐, 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 1~ 2cm 的空隙,并按品名和效期分类摆放。 冰箱门因经常开启,温度变化较大,门内搁架不宜放置疫苗。 每天记录冰箱内的温度及其运转情况。每台冰箱应配有温度监测记录表, 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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