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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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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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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9 年3月 17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1999 年3月 10 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 号发布施行)是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9 年3月 17 日 5章 20 条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 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 评价证书"), 并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三条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并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 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 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11 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2 个小类第四条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五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以下简称“评价资质”), 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第七条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 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 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 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 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 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第八条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 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 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第九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 4 年。第十条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第十一条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2第二章申请评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编辑第五条申请甲级评价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具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