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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wc69885 2016/7/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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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金融,简单讲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它是货币流通和信用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它既包括现金的发行、流通和回笼,也包括存款的吸收与提取;它既包括银行与企业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也包括企业间的商业信用与民间借贷活动;国内、国际的汇兑与结算,金银、外汇的买卖,有价证卷的发行与交易,保险、信托和租赁等活动,都属于金融的范畴。(3)中国保监会是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国务院于 1998 年 11月 18日,批准设立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十三项主要职责,大体可归为: 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起草有关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制定保险业的规章; 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保证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依法对保险机构业务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罚。 ,主要有: 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目前有三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银行,一般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为主的盈利性机构。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和中外合资银行。证券机构,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多元化的客观要求。社会融资渠道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经济主体的多样化,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建立各类金融机构为不同层次的经济主体提供服务。 (1)历史沿革。为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2000 年1月 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并于同年 3月 15 日实施。随后,国务院决定向三大政策性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三大保险公司和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2)性质和作用。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有别于国家监管机构,只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实行有限监管,重点监督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资产的保值增值行为;而国家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风险防范和市场退出进行全面监管。监事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3)主要职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活动及主要责任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根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 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4金融基础知识(第一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若干职能司和直属单位。在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在北京、重庆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在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