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设计研究院所体制改革讲义
2004/9/23
作者邮箱:jimmyyang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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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与现状
2、设计研究院所体制改革
3、设计研究院所体制改革关键点与问题处理
4、案例学
“必须暂停产权交易”
“必须禁止MBO”
“必须建立激励机制与信托责任并重的职业经理人制度”
三个必须:
两大误区:
第一是法律缺位下的合法性
第二是买卖双方自定价格的交易
朗咸平引爆国企改革大讨论
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周其仁
“国有经济里的所有者责任,追来追去一股烟”
——没有最终可追溯的国有资产委托人
是推行企业改制的根本原因
国有企业分类改制论
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论
回应郎咸平--周其仁
1、国有企业改制的历史与现状
企业改制,从对象上来说,是指国有企业的改制。也就是把国有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部
门附属物改制为独立自主的市场竞争和经营主体;从行政调拨、配置社会资源的工具改制为通过市场
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主体;从“小社会”、“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性组织改制为高度专业化、开
放性的法人;从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工厂企业改制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管理民主
化、合理化以及风险分散化的公司;从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单位式企业改制为权利与责任共存、权
利与义务均衡的法人。
从方式上来讲,国有企业改制的概念,包括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小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造等;从企业改制的具体形式上来说
,包括企业债权转化为股权(所谓“债转股”)、企业承包、租赁和托管经营、企业整体出售、企业合并、
分立等。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还涉及到公司证券的发行与上市、证券承销以及建立高
科技、成长性企业股票交易市场(一般也称为“二板市场”)的问题等。
企业改制
产权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的直接形式是
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
得到法律认可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即在法律上对土地、房屋、设备、存款、现金、股票、
债券、专利、商标、名誉等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
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3年,是所谓“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阶段。
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将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作为新时期党的工作重点,拉开了
改革开放的序幕。先是在农村实行所谓联产承包责任制,然后是在城市开始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
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给与国有企业一定
的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产品产销、机构设置、职工录用、资金运用、拒绝摊派等各方面的自主
权;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诸多文件,规定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并且经营有盈利的企业都可以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留成比例原则上一经核定三年不变。
国有企业改制历史
第二阶段从1984年10月到1986年底,是以实行以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的阶段。
本阶段是土地承包经营制改革在农村取得较大成功后向城市的推进,其目的是解决城市国有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积极性低下的问题。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
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一重要决议,使国有企业的改制实践从扩权试点转入正式启动阶段。该决议
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的
活力,对国有企业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企业必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
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提
出的《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方法》,将所有大中型企业由过去直接向主管部门上交利润,改为
向国家缴纳实现利润的55%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与主管部门再实行利润分成,或者
向政府交纳调节税,也就是对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历史
第三阶段从1987年到1993年底,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主要内容。这一阶段强调国有企业改
制的方向,必须从放权让利转变到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上来。
本阶段的改革从内容上看,仍然以完善承包责任制为主。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最高立法
机关先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
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赋予和规定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国务院则先后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
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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