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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bggqyk171 2016/7/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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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风险刑法理论的正当性[摘要] 眼看中国当下风险日益增多, 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交通安全问题也愈来愈突出,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大量增加, 还有老生常谈的食品安全问题, 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恐怖活动犯罪问题等。导致社会风险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我们不可能为了消灭风险而停止进步,也不可能停止应用现代化带给我们的科技武器, 我们刑法人所要做的, 是要在一些客观因素不能改变的前提下, 用我们“刑法”的武器, 将风险降低再降低。风险刑法应运而生, 却备受质疑, 型风险态看作为一个法律人和刑法学****者, 笔者试图从自己的专业角度解答这些质疑, 并进一步论证风险刑法理论的正当性。[ 关键词] 风险社会;风险刑法;刑法谦抑性[ 中图分类号]D92 [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 ( 2016 ) 03― 0055 ― 02 一、风险刑法中“风险”的概念风险社会的概念源于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贝克的相关论著。贝克的“风险理论”可以概括为: 人为的不确定性。贝克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中明确说明, 风险社会不是对某个国家或地区的特征的概括, 而是一种全球化的具有时代意义的象征性符号。他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不是来自无知, 而是来自人们自身理性的判断和决策, 不是由于对自然失去支配的控制, 而是由于对自然趋于完美的控制欲望。继贝克的风险社会后, 德国刑法学者乌尔金? 金德霍伊泽尔提出“风险刑法”概念并加以论证。 1993 年, 德国教授普里特维茨在题为《刑法与风险: 风险社会中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危机研究》的著作中首次以专著的形式对“刑法与风险”的议题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讨论。“风险刑法”概念自此频频见于德日刑法学者的讨论中。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生的刑法, 然而对于风险社会和风险刑法是否是单纯的前提及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究竟有怎么样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多人仍有疑惑, 很多刑法学者甚至在论及风险刑法的时候没有仔细厘清风险社会的概念, 或是将抽象的建构的“风险”概念定义为实在的危险, 或是限于从自己的专业角度对风险社会进行片面解读, 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等同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导致得出了许多不正确的结论。例如张明楷教授在反驳风险刑法时, 没有把风险社会当作一个抽象的时代特征, 而是将风险解读为实在的危险, 以致得出现在社会风险并没有增多的错误结论。实际上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要远宽于危险一词的概念。然而也有很多学者分别论证了风险刑法中的风险既不同于一般的危险,也不同于刑法的客观归责理论中“法所不允许的风险”的风险,甚至也不同于贝克所提出风险社会中所讲的风险, 这会让更多人对于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到底是一种什么风险更加疑惑。风险作为一个抽象的存在确实不好描述, 不好定义, 很难给出一个较为精准的概念笔者认为, 风险的界定既不宜太具体,以使风险刑法和传统刑法相区别,又不宜太过抽象,否则对风险刑法的研究就无从下手。风险社会中风险的概念与刑法中所说“法所允许的风险”在概念上存在交叉但却并不相同。风险社会即使不是为风险刑法奠定了全部的研究和探讨基础, 也起码为风险刑法界定了大致的研究基调和研究方向, 甚至可以说风险刑法中的风险应该是与贝克风险社会理论的风险一脉相承。二、我国践行风险刑法的必要性当下中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关键时刻, 各种风险无疑客观存在于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