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奴制: 封建社会中封建领主在其领地上建立起来的剥削奴役农奴的经济制度。由于被剥削的主要对象是农奴,故名又称封建领主制。在这种制度下,少数封建领主或农奴主占有土地、山林、草原和河流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并部分占有农奴;农奴从农奴主手中分得一块份地,作为代价他们必须无偿耕种领主土地,服各种劳役,并上缴大部分劳动产品。农奴制的基本特征是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不得不依附于农奴主。而农奴主则利用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对农奴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剥削。农奴制的地租形式主要是劳役地租,辅以少量的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典型的农奴制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 而直到 19世纪,俄国和印度仍保持着农奴制。这些地区的农奴与农村公社有着密切的联系。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农奴制,学术界看法不一。民主改革前,中国少数民族中约有 400 万人生活在农奴制下。最为典型的是西藏的农奴制和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奴隶制: 产生于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当时认为合法的拥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隶社会中,法律确认奴隶为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奴隶主对其握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可随意奴役、买卖和杀害。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奴隶的后代也世代为奴。早期的奴隶主要来源于异族战俘。习俗上禁止本部落成员奴役其他成员。后来本部落以外的人可以充当奴隶的制度建立后,有时本部落成员中也有被充作奴隶的,但常作为一种惩罚,如无力还债的负债者和判刑服罪者。英国社会学家霍布豪斯认为,在文化演进的初级阶段,如在低级狩猎部落里,是没有奴隶制的。只有技术发展到一个劳动者能生产出超过他本人所需的剩余财富时才能有效地使用奴隶,所以奴隶制的出现常限于一个相当发达的农业社会里。关于奴隶制和农奴制是我国学者在研究社会发展史和古代社会性质时一个争论较多的问题, 大家在理论上所依据的主要是马克思《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现代家庭在萌芽时, 不仅包含着奴隶制, 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和恩格斯在给马克思的一封信中所说: “我很高兴, 关于农奴制的历史, 照实业家人士的说法, 我们‘达成协议’了。毫无疑问, 农奴制和依附关系, 并不是某种中世纪所特有的封建形式”。概括下来无外乎就是两种观点, 但这两种观点都有一个前提,即农奴制是封建性质的: 1. 胡庆均在《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一书中所说“我认为马克思在许多地方把奴隶与农奴或奴隶制与农奴制并提, 所说的奴隶是指一般所说的古典奴隶或物化奴隶, 所说的农奴是指一般所说的授产奴隶或分居奴隶”,这里他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列提到的奴隶制和农奴制是不同类型的奴隶制, 这说法是有道理。但胡庆均此观点并非建立在对奴隶制和农奴制清晰的认识上, 他在《关于奴隶制度下普遍奴隶与农奴制问题》一文中是从语言来解决这个问题, 他在文中说农奴制:“英译 Serfodm , 字根 Serf , 它源于拉丁文的 Servus , 本是奴隶通称, 包括古典奴隶和授产奴隶。”虽有一定道理,但会增加更多的混乱,没有真正解决解决这一问题。 2. 晁福林在《先秦社会形态研究》一书中认为: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问题, 那就是在原始家庭中所孕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萌芽, 当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奴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封建社会。”因此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