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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系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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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物业管理系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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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1年10月28日某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6日某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维修资金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如此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了规X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与其监视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与其配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他人或者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与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管理分为标准物业管理和准物业管理两种形式。标准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展的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是指除标准物业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的标准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优惠政策推动物业管理产业健康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对老旧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不断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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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民政、财政、邮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指导所辖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指导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X行业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其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展业健康开展。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局部实施共同管理。如下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如此;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与其附属设施;
  (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八)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 业管理区域内以与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 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 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的,可以以单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较少且经全体 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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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X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