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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6 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已经 2012 年 9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2 年 9 月 21 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
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
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制度;
(二)组织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已经公开的信息;
(五)统一受理和答复向本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负责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程序审核;
(七)本部门规定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核并
主动公开本机构有关信息,并配合协助前款规定的专门机构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
工作。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
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信息
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安全生
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
的,应当由负责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与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信息
发布及时、准确。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
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
息除外。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安全生产秩序
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审慎处理的原则,在职责范围内
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公开范围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规
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部门基本信息,包括职能、内设机构、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办
事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