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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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全区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市(县、区)和驻宁部队,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自治区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奉献奖;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促进奖;
(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四)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市、区)奖;
(五) 驻宁夏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
(六)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 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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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15次(含15次)以上的献血者;
(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5次(含35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三)特别奖,为推动我区、特别是少数民族群众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 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00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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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一)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
(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四星级至五星级);
(三)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
(四)自治区级无偿献血促进奖。
第十六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单位和部队符合相应奖项获奖标准的,由个人、单位或当地采供血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表彰奖励权限上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当地军队有关单位;
(二)对符合自治区级获奖标准的,由地市级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将相关材料收集、统计、初审后上报“自治区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进行复核,并在一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