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布单位】国家教委
【公布文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
【公布日期】1990-01-20
【生效日期】1990-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起源】中国法院网
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
(1990年1月2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高等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该有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走和工农相结合道路;应该含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献身精神;应该遵守 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该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关键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停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确保培养目标实现。健全管理制度应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警惕并抵制国外敌对势力思想政治渗透和中国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侵袭,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管理,是对高等学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一般高等学校根据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实,向学校请假。假期通常不得超出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以旷课论,超出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要求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给予退回。情节恶劣,须请相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实,短期诊疗可达成健康标准,本人申请,由学校同意,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必需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实,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必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成绩考评和记载措施
第九条 学生必需参与教学计划要求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制(优异、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施学分制学校,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成绩要和考勤以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凡私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同意,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与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全部应实施考勤。不能参与者应事先经过同意。对旷课学生,依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矿旷课累计超出某门课程教课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与本课程考评,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相关实际表现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学生,根据相关处分要求处理。
第三节 升级和留、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年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经考评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六条 学业成绩尤其优异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进行考评后,经学校同意,许可跳级。
第十七条 学生考评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要求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关键课程不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