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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初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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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学习的一点 2021/12/17 文件大小:5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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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
(风险管理)律师风险代
理制度初探 : .
后,当事人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败诉则无
需支付律师酬金,这种律师收费方式在国外称为胜诉酬金或附条件收费。律师风
险代理制度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律师收费方式,在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
也屡屡为当事人和律师所采用。但是,这种极具生命力的律师收费方式却没有得
的尴尬境地,造成实践到现行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认可和调整,处于“违法”
中的混乱和无序。对此,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笔者也想就此问题作
一个粗浅的探讨。
一、国外的律师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制度起源于美国并迅速流行起来,但是由
于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等发展的不同,各国对律师风险代理制度所持
的态度也不同。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就胜诉酬金问题作有详细的规定,该规则第一章
第五条指出:律师收费可以是根据提供的法律服务的结果来收取胜诉费。胜诉费
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载明确定收费数额的方法,其中应包括:收费比例,或者应
在处理事务、初审或者上诉审、诉讼中自然增长的收费比例,需从追偿到的财产
中扣除的比例及其他费用,以及是在收取胜诉费之前还是之后扣除这些费用。实
行收取胜诉费时,律师应当用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结案情况,若获得追偿,应
当将追偿到的财产数额及确定的方法告知当事人。但考虑到胜诉酬金在一些特殊
的案件中也是违反法律和公共政策的,以及考虑到基于胜诉的可能性而去提高胜
诉所得费用中的律师费比例将会鼓励投机,有可能破坏律师独立的顾问和有效辩
护人的功能,因此,对下列案件中的费用律师不应将其纳入收取胜诉费的协议中:
(1)在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任何费目,如生活费,保障离婚后的生活费,赡养费或 : .
者财产等。(2)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严禁
用胜诉费的方式去雇请检察官业余办案;禁止律师作为说客或政府合同的介绍人
而收取比例费。在酬金比例上,其幅度比例一般在20%~60%之间,纽约、新泽西
等州对律师的胜诉费实行最高不得超过50%的限额。可见,美国对胜诉酬金采取
有条件承认的原则。
日本是采取肯定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作法并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根据1975
年41——《报酬等标准规程》(以 月日起施行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号
的胜诉酬金制度,该《报下简称《报酬规程》),日本也确立了类似美国“胜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