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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 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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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 公安部户籍管理规定
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措施 (一)、对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在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时,要按本人意愿,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明,将其户口迁至工作地或迁至生源地。或按其本人意愿,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就业报到证等相关证明,将其在就读学校的户口直接移入其亲友家庭户。
(二)、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
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根据本人工作、生活需要回迁我市的,凭其在西部投资、兴办实业、招聘的各类人才等相关证明,个人申请、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原注销地派出所注销户籍证明,及时为其办理户口准迁、落户手续。由各县(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局户政(治安)科(大队)审核批准。
(三)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招收新生未迁户口人数,派出所要通过学校掌握底数,并按暂住人口管理,不发暂住证。
(五)鉴于我市自1999年12月1日开始已实行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户口登记制度,报出生落户手续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
(六)对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不再注销其常住户口(在国外、境外定居的人员除外)。
(七)对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再注销其常住户口。
以上户籍管理七项规定实施意见 ,从2003年8月13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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