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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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榆林市住建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 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 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 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 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 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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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 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 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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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 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 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弁具备二级以上 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 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 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 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 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 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弁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 分别实行政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 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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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物业环境、 硬
件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对 高层住宅按不高于省定基准价、办公写字楼按省定基准价或上浮 不超过10%多层住宅按省定基71价或上浮不超过 40%勺原则制 定辖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理顺高层与多层物业服务费的比价关 系,每两年公布一次弁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前期 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依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陕西省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 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的,经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
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规约)》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 格主管部门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依据业主委员会与 其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原则, 结合住宅小区或办公写字 楼的实际情况签订的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当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双方对收费标准协商不一致时, 由小区所
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协调解决。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业主委 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实行社会化 物业管理的老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暂按原收费标 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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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的小区或楼宇为单 位,填写《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或《办公写字楼物业 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同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有效的工商营业 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 《物
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签订的 《物业服务协议》或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成本核算
资料等。
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和成本费用变化, 需要 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