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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票据兑付纠纷上诉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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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一起票据兑付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澳柯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殷延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卞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利津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城津二路。负责人:张居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峰。委托代理人:丁文顺。案情介绍上诉人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销售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利津支行(以下简称利津中行)票据兑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 鲁法经初字第 4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1998 年3月13日,澳柯玛销售公司与利津县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利津物资公司) 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物资公司供应澳柯玛系列产品,供货总值 1亿元人民币,结算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为此,利津物资公司与利津中行于 1998 年3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 98001-1 至98001-20 的20份银行承兑契约,各份契约均约定: 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兑申请人(利津物资公司)应于汇票到期7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利津中行),如到期日之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逾期贷款。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分别在上述 20份承兑协议上签章。同日,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玛销售公司及青岛澳柯玛电器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电器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银行承兑保证协议,协议约定:澳柯玛销售公司和澳柯玛电器公司为利津中行与利津物资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98001-1 至98001-20 的银行承兑契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利津物资公司违约,利津中行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澳柯玛销售公司和澳柯玛电器公司保证在接到利津中行书面索款通知后 5个营业日内清偿;保证人如违约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利津中行有权委托保证人的开户金融机构直接扣收其帐户中的存款或直接扣收保证人的其他财产权利,并可视情况按担保总额的 2%向其收取违约金。利津物资公司、利津中行、澳柯玛销售公司、澳柯玛电器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章。 1998 年3月28日,山东省利津县公证处对上述银行承兑保证协议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后,利津中行如约对利津物资公司签发了20张银行承兑汇票,编号为VII0010327 6 至VII00103295. 各张汇票上均载明:出票人利津物资公司,收款人澳柯玛销售公司,付款人利津中行,金额 500 万元,出票日期为 1998 年3月14日,到期日为 1998 年9月14日,各张汇票的票面上均载明“不得转让”字样。利津中行在上述汇票的承兑上一栏签章承兑。同年 9月 5日和 9月10日,澳柯玛销售公司因未足额供货而将其中的 11张共计 5500 万元的汇票分两次退回给利津中行。之后,澳柯玛销售公司于 9月10日和 11日将其余的编号为 VII00103276 至 VII00103284 的9张共计 4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分别委托其三家开户银行向利津中行提示付款。利津中行以“与澳柯玛销售公司有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澳柯玛销售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将汇票扣留,并于 9月23日开出拒付证明。1998 年9月28日,澳柯玛销售公司向利津中行并山东省中国银行信贷管理处出具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