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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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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B50/250—2007
(环境管理)重庆市钢铁
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DB50/250—2007
DB50 /250—2007
重 庆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50/250—2007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控制钢铁行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大气环境,实现《重庆市“十
一五”时期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庆市主城“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目
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制定本标准。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替
代钢铁工业行业国家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炼焦
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内容。
本标准未涉及范围或未涉及部分沿用国家有关最新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如果国家颁布与本标准有关的新标准,且国家新标准中有严于本标准的
指标,则该指标的限定值以国家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于 2007 年 XX 月批准。
本标准自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DB50/250—2007
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内铁产量 100 万吨/年以上或钢产量 100 万吨/年以上或焦
炭产量 50 万吨/年以上的有关企业。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同时还规
定了排气筒高度要求、有关工艺管制和操作规范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现有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运行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GB9078—1996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77 多***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
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主城区
指重庆市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
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 1 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