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利津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 2004 〕 28号) 精神,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城镇聚集; 允许分属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置换, 以促进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向小城镇集中。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再安排使用宅基地, 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 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 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在批准宅基地前, 县人民政府依法逐级向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 应由土地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与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级上缴国库。第四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 年满 20 周岁的本村村民,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但缺少宅基地的( 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二)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旧村改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三) 外来人口落户, 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没有宅基地的; (四) 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一) 城区及乡镇所在地的, 每户面积不得超过 166 平方米;(二) 不在城区和乡镇驻地的村庄, 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每处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 264 平方米。(三) 达到建房分户条件, 与父母共同申请一处宅基地的, 宅基地面积可放宽到 360 平方米。第六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建房村民持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原宅基使用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用地书面申请;属于建新交旧的, 申请人应与村委会签订建新交旧协议书。(二)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确定当年建房户名单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三) 乡镇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查。(四)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五)经批准允许使用土地的村民及其使用土地面积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 由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会同村民委员会现场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规定建筑物样式, 控制标高及高程, 办理《村镇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审批表》。其中占用耕地的,宅基地使用者应先到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六)乡镇、村居民在批准的宅基地上建房竣工后,经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给予登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依法确认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七条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