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58号。现发布《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 2000 年 7月1 日起施行。市长刘淇 2000 年6月 27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民政局是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第三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各区、县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四)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四)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第六条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六)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七)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第七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本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 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并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本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收入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第十条申请人持第九条所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 填写《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居(家) 、村委会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成立居(家)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