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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5交通设施、16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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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5交通设施、16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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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五章交通设施第一节交通标志第 条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按功能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标志:警告驾驶员及行人注意前方影响行车安全危险地点的标志。二、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三、指示标志: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进的标志。四、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到达地点、距离等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面,不能单独使用。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补充说明车辆种类、时间起止、区间范围或距离和警告、禁令的理由等。第 条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 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二、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 ~ 。三、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 0°~ 10° ,禁令或指示标志为 0°~ 15° ,见图 。四、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 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 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 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让路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第 条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如下: 一、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警告标志到危险点的距离见表 。二、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三、指标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 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四、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 30~ 50m 处,指明方向、到达地点、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第 条交通标志支撑方式有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门式与附着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用悬臂式或门式: 一、视距受限,无适当地点设置地面标志。二、单方向多车道的干路。三、复杂的立体交叉。第 条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规定。第二节交通标线第 条交通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包括路面标线、突起路标和立面标记等。第 条交通标线按以下情况设置。一、路面标线应根据道路断面型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画定。路面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 车行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减速让行线、导流标线、平面交叉口中心圈、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等。路面标线的画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规定。二、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应做成定向反射型。一般路段反光玻璃珠为白色, 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突起路标高出路面的高度、间距、设置方式等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 )规定。三、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或侧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