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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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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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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
   
1总责
为规X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其咨询人员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严格鉴定程序,提高工程造价鉴定成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建筑法》、《中华人民某某国合同法》、《中华人民某某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某某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如干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方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如此:                
1合法性原如此;
2独立性原如此;
3公正性原如此;
4客观性原如此。
承办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必须是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方法》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1.0.5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X围内,承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的委托开展鉴定活动,超出资质等级许可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无效,并应承当相应责任。
1.0.6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方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但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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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委托,鉴定受托人应不受理其业务:
1、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X围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X围的;
4、对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如此或者相关技术规X的;
5、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导致鉴定不能进展的;
7、不符合本规程第1.0.8条规定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已提供的所有资料。
1.0.8  鉴定受托人在鉴定过程中,遇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发现委托事项超出工程造价咨询业务X围的;
3、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等级X围的;
4、发现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如此或者相关技术规X
5、发现委托事项超出本企业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6、当事人对鉴定受托人发出威胁,导致鉴定不能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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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委托人对委托事项不配合或不履行应尽的责任或义务,导致鉴定不能进展的;
8、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展的;
9、鉴定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10、鉴定受托人无法预收到鉴定费用的;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应根据终止的原因与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1.0.9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承办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浯
2.0.1  工程造价经济纠纷
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有关利益方之间的工程造价纷争,以与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纷争。
2.0.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与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展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3  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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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项目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定的资料称为鉴定委托人转交的举证资料。
2.0.4  鉴定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  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项目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与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  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局部意见,无法确定的局部意见。
2.0.7  鉴定委托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国家机关或机构。
2.0.8  鉴定机构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承受纷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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