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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执法的成因与其对策
学生:吴泽磊
指导教师:黄珣
专业:城市管理与监察〔建筑法律事务方向〕
中文摘要:我国现在正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在我们行政机关执行任务时,存在很多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在这些暴力执法背后暴露了我国政府执政理念、权利制约、以与法律和政策的决策、出台、运行、反响与纠错机制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暴力执法是一种严重的行政某某行为,暴力执法行为严重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的根本价值,扰乱社会秩序、破坏政府形象,阻碍和谐社会的构建。转变执政理念、建立完善的制度控权体系,加强立法,是控制暴力执法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暴力执法 成因 危害 对策
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利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根底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与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 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 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根本权利。为此,规X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 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如此,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再次,在程序上,如此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最后,在监视与救济方面,如此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本文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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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我国的行政机关中存在着利用这些行政权利,谋私利、滥用行政权利、暴力执法,这些行为在我国行政执法中常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破坏了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为我们应该积极探索治理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暴力执法的概述
执法与暴力执法的定性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是实施法律的活动,必须是在这个大前提下发生的由于执行人员本身或其他原因引发的非法操作才能在执法前冠名如: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等。而没在这个大前提下的行为只能是个人或某团伙的私自行为,与其本身行政执法身份无关如公路过期收费、非公安机关拘留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X围内才叫执法,其他都算个人或某团伙私自行为。而在这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行为才能冠名某某执法。暴力一般分为行为暴力和语言暴力,行为暴力表现为殴打、拖拉、刑讯逼供等;语言暴力一般分为辱骂、恐吓、威胁等语言攻击。暴力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与公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采用语言或行为上的攻击,以此来强迫相对人服从处理的一种行政某某行为。
很多人把暴力执法看做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但是这两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某某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国家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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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有强制的概念,但是其行为并不是某某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而暴力执法的本质就是一种行政某某行为,主要是通过暴力的手段迫使相对人承受处理决定,一般是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暴力执法的成因
首先,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太过模糊。一方面,我国许多行政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即只规定了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而没有规定某某违规应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后果,或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