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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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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历,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容的根底上进展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XX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那么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安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大学根底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利华、爱阳、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容和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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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刑法?规定的“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以下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那么
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民法通那么?、?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国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历,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容的根底上,进展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人体损伤是指身体构造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XX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局部障碍;其他对于人身XX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XX有轻微伤害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