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技术负责人.doc

格式:doc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技术负责人.doc

上传人:fy5186fy 2016/7/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煤矿技术负责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1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 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 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3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1、(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 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2、(四) 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 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 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3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4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5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 、根据煤层***压力或者***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7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8、(四) 开采保护层时,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 柱时, 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并作好记录, 将煤(岩) 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 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区域防突措施。 9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 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0、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 板的最小法向距离 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 2m( 最小法向距离) 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1、第六十九条对于各类工作面, 除本规定载明应该或可以采用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外, 其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在试验前, 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2、应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并作为判定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主要依据。试验应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 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3、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 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技术负责人: 1、(二) 采掘作业时, 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 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 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