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其他收入管理办法
其他工资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其他工资性收入发放,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其他工资性收入主要包括加班费、评审费、审稿费、讲座费、监考费、招生费、参赛指导费、成教经费、技能鉴定、奖励经费、培训及创收经费等。
第三条 加班是指在非工作时间承担学校安排的紧急任务、临时任务;各类加班应当事先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评审费指评审专家从事课题评审、职称评审、用人招聘评审、项目评审、举办活动评审、奖助学金评审及相应辅助活动等而获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五条 审稿费指教工参加学报、校报审稿、统稿、编辑、核稿而获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六条 讲座费指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学术讲座、报告等服务而获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七条 监考、巡考、考务费指教工参加学校举办各类考试而获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八条 招生费指教工从事招生及宣传、艺术加试等活动而获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九条 参赛指导费指教工带领学生参加各类体育比赛、创新创业竞赛、学科专业竞赛等而获得的训练补助费、裁判费、业务指导费、参赛奖励等工资性报酬。
第十条 奖励经费主要是指获得学生目标管理、学生就业、催交欠费、评优评先、参赛指导等奖励而取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十一条 培训及创收经费指各院部、部门利用学校资源从事短期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十二条 成教经费指各院部从事成人教育活动取得的工资性报酬。
第十三条 加班费发放标准 :
(一)非工作日: 50 元 / 人 / 半天,法定节假日 100 元 / 人/ 半天;
(二)晚上: 50 元 / 人/ 次(正常值班除外)。
第十四条 各类考试收入发放标准:
(一)校内课程考试
1 、监考、考务、巡考: 40 元/ 人 / 场,非工作日 80 元 / 人/ 场;
、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发放。(二)校内非课程考试
1 、监考、考务、巡考: 50 元/ 人 / 场,非工作日按 100 元/ 人/ 场;
、命题:校内 200-400 元/ 人/ 份(不超过 2 人),核对 100 元/ 人 / 份;校外 400-800 元/ 人/ 份(不超过 2 人),核对 200 元/ 人 / 份;
、阅卷、整理、汇总: 200 元 / 人/ 天;
、外围服务人员:按加班处理;
、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发放。
(三)省级及以上考试
、监考、考务、巡考: 100 元 / 人/ 场;
、领导组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发放。第十五条 各类招生发放标准:
(一)省外艺术考试
按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执行。
(二)省内艺术校考
、报名: 200 元/ 人/ 天;
、考务: 100 元/ 人/ 天;
、命题:
广播电视编导校外命题教师: 1500 元 / 份;
播音主持校外命题教师: 30-50 元 / 题;
校外命题核对教师: 300 元 /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