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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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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1/12/19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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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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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物流公司问题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 维护物流中心与营业人员的 权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 " ,系指物流中心营业人员于 销货
过程中所发生被骗、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 能如期
收回等情况的案件。
第三条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之日起, 逾 2 个 月尚
未收回,亦未按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 情况特
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四条“问题账款 " 发生后,该单位应于 2 日内据实填妥“问 题账
款报告书”, 并附有关证据、 资料等, 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 意见后,
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前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人员 填
写, “经过情况”、 “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 填写。
第六条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 2 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 商,
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后即协助经办人处理。
第七条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 案。
第八条经办人填写报告书时应注意:
(1) 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
( 2 ) “ 发生原因 '' 栏如填“其他 '' 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
因。
( 3) “经过情况 "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开始,依时间的先后逐 一 载明所有经过。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
( 4 ) “ 处理意见”栏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用, 如有需公 司 协助者,也请在本栏内填明。
第九条报告书未依本办法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可退回经办 人,
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 2 天内重新填写提出。
第十条“问题账款 '' 发生后, 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 请求
协助处理者,法务室不予受理。逾 15 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 账款”
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 或单 位主
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负 全额赔
偿责任时,本中心主管或会计人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问题账款”处理期间, 经办人及其部门主管应与法 务室
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可借阅有关部门的账册、资料,并请 求有关
部门主管或人员配合查证,该部门主管或人员不得拒绝或借故 推托。
第十三条法务室协助营业部门处理的“问题账款”, 自该“问 题账
款”发生之日起 40 天内尚未能处理完毕,除情况特殊经报请总 经理核
准延期赔偿者外,财务部应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签拟经办 人应赔偿
的金额及偿付方式,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十四条营业人员销售时, 应负责收回全部货款, 遇倒账或收 回票
据未能如期兑现时, 经办人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50% (所售 对象为
私人时,经办人员应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100% )。但收回的票 据若因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