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
(Cumulativel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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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
(总第270 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事实婚姻问题初探
于岱文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2011
(Cumulativel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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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行《婚姻法》对未婚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夫妻关系”可采用补办登记的方式弥补其不足, 但在实践中,
这种弥补方式缺乏现实意义。此外,《婚姻法》对狭义的事实婚 姻效力也未予以宣告,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因此,对事实婚姻 的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事实婚姻;承认;补办登记;宣告;建议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过
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 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 教育,使结婚需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 但由于当下离婚 率高,年轻人受西方爱情观的影响,许多人不愿去登记结婚。
一、 事实婚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理论界争论颇多,因为有关的法律 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界定事实婚姻,我们只能从法理上将事实 婚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 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 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 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另一种是实 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不具备。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 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两性结合。①所以,广义的事实婚姻等同于社会大众普遍理解上 的未婚同居关系(这里排除已婚与他人同居),而狭义的事实婚 姻范围较广义的小得多,并且是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与法
律婚姻具有同等效力。
部分教科书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持广义说:“没有配偶的 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的。”②对此,笔者认为应稍作补充。男女双方应符合 结婚实质条件,否则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同居关系界限不够明确, 使其分立于一般同居关系的意义太小。据此,笔者认为事实婚 姻应具备以下特征:(1)当事人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⑵当 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4群众 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本文所要探讨的事实婚姻是指广义的事 实婚姻中第一种情况以及狭义的事实婚姻,重点探讨后者。
二、 事实婚姻立法的演变
(一)绝对承认时期
从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 《婚姻法》,到1979年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中首次 对事实婚姻作解释,指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双方已满结 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按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这阶段实际 上是承认事实婚姻的,即只要符合事实婚姻的概念, 无论何时 都可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