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6 年关于校园暴力案件调研报告近年来, 校园暴力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顽疾。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 以期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参考。一、现状调查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加之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 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 5 月, 最高人民法院对 2013-2015 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 100 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 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及审判工作的一些突出特点。简述如下: 1. 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 其中, 故意伤害罪占 57% , 故意***罪占 6% , 寻衅滋事罪占 10%; 性侵、侵财犯罪各占 12% , 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 2% 、 1%( 见图一)。 2. 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高中生及职高身份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1)159 名未成年被告人中, 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 55人,占 %; 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 104人,占 % 。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比例低, 与我国刑法规定上述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关, 故不能全面反映此类人群的校园暴力实际发生率。(2) 涉案小学生占 % ,初中生占 % , 高中生占 %; 职业技术学校及职业高中学生占 % , 参与作案的无业人员占 % 。 3. 持凶器作案、造***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持***( 包括弹簧刀、水果刀、***等) 作案的占 49%;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占 35% , 重伤的占 32% , 意味着在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实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 67%; 轻伤占 17% ,轻微伤占 16%( 见图二)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 49% 、 54% 。 4. 判刑情况。(1) 致被害人重伤的 32 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 2 件,占该类案件的 %; 宣告缓刑的 22 件,占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4 件,占 %; 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 2 件,占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件,占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 件,占 % 。(2) 致被害人死亡的 35 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 8 件, 占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 1件,占 %; 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 4件,占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2件,占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10 件,占 % 。二、突出问题 1. 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关爱呵护未成年人是我国及世界各国共同珍视的基本理念, 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基石, 毫无疑问, 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 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 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 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 未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2. 规制校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当前, 校园暴力频发, 校园暴力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我国刑法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对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初犯免予治安拘留处罚。实践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中学生实施轻伤害等犯罪时有发生,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的亦有发生。校园暴力伤害案件主要以故意伤害罪追责,而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要求致伤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由此导致,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故意***、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实施殴打、凌辱等轻伤害的行为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甚至也不能进行治安拘留处罚, 相当一部分校园暴力事件只能由教育机构内部处理。 3. 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矫治措施有待落到实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何谓必要时候以及家长应如何管教, 缺少相关细则, 并不明确。同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 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 即工读学校) 接受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