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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 , 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 , 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 , 说走马上就走 , 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通知企业 , 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以下是整理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文章,欢迎参考阅读。
一、劳动双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
题
>第
31 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 ,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
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 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 , 对劳动者解除劳
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 . 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 , 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初衷 .
依据 >第 31 条规定的法律性质 , 我认为 , 这是法律赋予劳
动者的一种权利 , 即辞职权 . 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
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 . 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
当做的事情 .> 第 31 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
何的限制 . 然而 , 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 , 却在有意
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 . 劳动
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
的 . 因此 , 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 , 不必经过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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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的同意 , 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 , 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 然而 , 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
是 ,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 , 在双方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 , 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 , 及时、适当履行 , 不得擅自变更或
解除 . 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 只有在
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
况下 , 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
, 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
,
才允许解除合同 , 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
, 也表
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否则 , 便是违约 , 不发生
解除的法律效果 , 而产生违约责任 . 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
, 虽
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
, 我国在 >中也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
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
, 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
务之协议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
是平等的 , 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 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
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
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