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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诉讼审判制度
–一、起诉形式及限制 
–〔一〕起诉形式 
•中国历史上自西周时起对起诉形式已有了较具体的规定。西周时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说明当时已有民、刑诉讼之划分。无论民事还是刑事诉讼,大都由原告或当事人起诉,类似当今之自诉,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即可,重大案件那么须提交书状,民事案件书状称“傅别〞,刑事案件书状称“剂〞。起诉须交纳诉讼费,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一百支箭〕,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三十斤铜〕,如不交纳那么被认定“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以败诉。 
•中国古代自朝起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起诉制度,其起诉方式根据起诉主体之
不同主要有两类: 
–一是官吏代表官府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公诉; –二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直接对罪犯的起诉,类似今之自诉。 
–汉代称起诉为“告劾〞,与朝一样,分当事人自诉与政府官员公诉两种形式,
但其公诉人主要是监察官吏。由于汉代起诉形式更接近近世,且根本定型,所以一直沿袭至清末。只是有些朝代称谓不同或有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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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诉的限制 
–1.限制亲属相告,尤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奴妾控告主人 
–早在西周时期便规定父子不得相讼,下级贵族不得控告上级贵族。 –朝在限制子告父母、奴告主方面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朝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公室告是指控告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他人盗窃和杀伤等行为,此控告司法机关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财产或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此控告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控告,那么控告者有罪。 
–汉朝时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刑法原那么,规定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揭发。同时,严禁卑幼控告尊长,违者以不孝死罪论处。 
–自此至清的历朝历代根本都有卑幼不得控告尊长的规定,视揭发尊长或证言尊长为犯罪行为。 
–直到近代的中华民国政府,都有对直系尊亲属和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的规定。 –2.严禁诬告 
•中国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