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部管理制度系列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
作规范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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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Code of Practice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Urban Rail Transi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
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
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
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
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
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
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
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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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
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
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
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
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
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
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
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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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
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
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
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
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
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由运营企业
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企业委托安检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受运营企业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安检服
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双方应当签订安检服务合同,
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检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
(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
(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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