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法规.doc

格式:doc   大小:13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法规.doc

上传人:Dday 2021/12/20 文件大小:1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法规.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法规
完善预算听证程序的相关制度。在地方人大审批政府预算的过程中引入预算听证制度十分必要。通过听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为地方人大开展预算监督建立一个与社会公众进行信息交流之途径与平台,便于社会公众通过有效途径参与政府财政政策的讨论与制订,从而实现引入更多民主因素,监督财政预算目标的实现。在组织预算听证会时,听证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和新媒体形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广求社会各界的相关信息,从而让社会民众更为广泛的参到预算决策工作中来,极力避免出现听而不证等情形发生,防止听证制度沦为少数人控制预算监督的工具。在听证制度的具体实践方面,人大预算监督机构应当依报名申请之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中应当保证利害关系人或者持不同观点的各方人数基本相等、听证时限的确定方面应当以保证听证陈述人充分的准备时间为标准等等,这些均是预算听证会确保取得实效的制约因素,在组织进行预算听证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并妥善处理。
  在地方立法上探索议会辩论权之实施路径。这里所说的议会辩论权,是指立法机构在相关议事规则的指引下,完成某项异议的表决、辩论。在主要欧美发达国家中,议会辩论制度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按照当前我国国内的预算法、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相关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向政府行政部门、机构提出质疑,但我国法律并未授予人大任何辩论或者听证权。地方各级人大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在不抵触的原则下,结合预算监督实践,通过地方立法,探索议会辩论制度在地方人大预算监督领域内适用与实施。特别是对于享有经济立法权限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结合新修订的预算法完善相应的预算监督地方性法规,对预算监督中的预算听证和辩论制度之适用进行立法探索,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创新积累地方立法和预算监督实践经验。其他无预算立法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可依照法规和地方预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