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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综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市场食品安全制度
一、市场内商品经营户要严格执行 《食品卫生法》,严禁销售有毒、 有害、污秽不洁、腐化变质、霉变食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
二、市场坚持定期使用食品检测设施对市场内经销的食品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上架销售。
三、对经检测认定不切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必须采取临时性控制举措,并实时将被控制的检测样品送质量技术监察部门进行复检,经复检最终认定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食品,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场退出;属冒充伪劣食品的报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四、市场主办方要监察经营户严格做到隔绝无污染操作,坚持天天对摊位进行冲洗消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拥有效的健康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经营户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五、市场主办方要敦促食品经营户实行索证索票工作,经营户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好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
六、畜禽及肉品经营户必须从批准建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查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品的采买依据我县的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备举措,穿着口罩手套等防备品,销售和屠宰分别并分别由专人负责。
七、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从业人员拥有健康合格证明。
市场食品退市制度
为维护市场秩序,严苛打击制售冒充伪劣食品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特拟订本制度。
一、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在食品经销过程中对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禁止销售举措,以减少危害,除去影响,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消费者申诉、检举、市场检查以及社会各界信息根源等,对涉嫌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不切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经质量监察部门进行抽检确认后,由执法部门通知食品经营者立刻停止销售并实时采取强制退出市场举措。对未售出的有害食品进行妥善办理,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三、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腐化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损坏造成不切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许保质日期的 ;
(四)、应当查验、检疫而未查验、检疫,或查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混杂、掺假,以假充真、以劣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假造产地,假造或许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假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诱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冒充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拥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杂,使购置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四、市场创办者应该对市场内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 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要求经营者立刻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积极辅助
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食品退市查处的有关工作。对已作出退市决定的食品,市场创办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