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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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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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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X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XXX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X(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X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国家授权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企业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并在国家局进行检查时指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检查;负责设立XX省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库与其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GMP认证日常监督管理与跟踪检查工作。
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地局”)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的初审工作。
XX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审评认证中心”)承办省级药品GMP认证具体工作。
第三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X围的,应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安全监管处申请药品GMP认证。对于属国家级认证的申请,药品安全监管处在收到企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局;对于属省级认证的申请,药品安全监管处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X》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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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或需增加认证X围的,按本细则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四条 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附电子文档,见附件3),并报送以下资料(一式叁份):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与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前次认证缺陷项目的改正情况)。
三、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四、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与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X围剂型品种表与药品质量标准。
六、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
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与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
八、申请认证X围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与控制项目。
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与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仪器、仪表、衡器等校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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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药品生产企业关于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证书和标志。
十一、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五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第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认证X围涉与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GMP认证,由药品安全监管处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局认证,初审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家授权省局药品GMP认证,由市、州、地局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其实施GMP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初审意见上报药品安全监管处,初审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药品安全监管处组织对初审合格的药品GMP认证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转审评认证中心。形式审查的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审评认证中心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报送,逾期未报的中止认证工作。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X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局提出认证申请,由国家局组织认证。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实施现场检查。审评认证中心负责制定药品GMP现场检查方案,选派药品GMP认证检查组,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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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3名药品GMP认证检查员组成,对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应至少选派一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