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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比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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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比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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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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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相关规定之比拟分析
 
 
2010年7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与2004年5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假设干规定上存在不一致之处。对此不一致之处,在法律适用中自应统一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上来。为便于明晰二者相关规定的区别,本文试作比拟分析。
 
一、关于共同侵权案件是可分之诉还是不可分之诉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当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局部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当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赔偿份额不承当连带责任。责任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当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规定,显然是将共同侵权案件界定为必要的、不可分的共同诉讼。依据本条规定,在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情形下,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局部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当的赔偿份额,其他被告不承当连带责任,即放弃的后果由赔偿权利人承当,意味着一旦放弃,赔偿权利人即不会获得该局部的赔偿。
 
"侵权责任法"在此问题上的规定有重大不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共同侵权案件在程序上属于可分之诉。在共同侵权人承当连带责任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时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请求全部侵权人承当连带责任,也可以请求一个或数个侵权人承当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侵权人作为原告,既可以以全部侵权人作为被告,也可以以一个或数个侵权人作为被告。在被侵权人选择局部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情形下,被告不得以尚有其他侵权人应当承当责任为由拒绝承当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也不得对被侵权人关于请求对象的选择加以强制干预,不能在被侵权人仅起诉局部共同侵权人的情形下,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共同被告,也不能仅判决被起诉的局部共同侵权人承当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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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新规定意味着理论界关于连带债务理论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是否存在冲突的争论划上了一个倾向性的句号。必要的共同诉讼理论认为,在债权人仅起诉局部连带债务人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连带债务理论的观点,连带之债的整体性设计不应成为限制债权人私权处分的理由,否那么即与连带之债的设立目的相悖,应当允许债权人就其债权向全体债务人或者局部债务人要求清偿。新规定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务上终结了上述争论,更加方便了被侵权人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列入人身损害赔偿围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