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解除通知函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儋州松涛龙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武汉市旭升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于 2012 年 2 月 14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及 2012 年 8月 30 日签订《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 5#、 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但贵司却未如实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具体如下: 1、按照《松涛花园第四期保障性住房 5#、 6#楼》施工总进度协议书: 乙方应在 2013 年 2月 15 日前完成 5#、 6# 楼的竣工验收,但乙方无故拖延至 2013 年 11月 22 日交付甲方时,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定施工总进度协议书第二项、第四项及附件图约定,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79 天× 5 万元/天= 万元。 2、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 致使甲方与松涛管理局的交房合同无法按时履约。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松涛管理局职工临时住房安置费、甲方管理人员工资及其它各项共计约 50 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甲方公司形象造成无法估量的恶劣影响。 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房屋抵工程款协议书》的相关约定, 截止乙方完成结构主体封顶, 乙方应在次月 5 日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75% 及退还保证金。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第一次 780 万元的进度款申请书时, 已支付工人工资 410 万元加房屋抵工程款协议抵扣工程款 832 万元共计 1242 万元。因此甲方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没有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乙方提出的违约补充函无事实根据, 甲方将不予支持。 4、因乙方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均未提供建筑施工行业相关资质证书,故甲方认为贵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骗行为, 乙方不具有建筑施工行业资质证书, 并且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把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5、因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拒绝配合竣工验收、交付房屋钥匙,并多次带人冲击政府部门、恶意诋毁甲方形象。甲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 不具备竣工结算的情况下,组织工程相关人员奔赴海口市与乙方结算。经双方核实工程总造价为 1510 万元, 但乙方对此金额万般抵赖、拒不签字确认,如乙方对此金额有疑问可经海南省审计中心最终裁决。按双方签订合同及相关协议,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1 、预留工程保险金: 1510 万*= 万元 2 、相关税费: 1510 万*= 万元 3 、挂靠费: 1510 万*= 万元乙方应得工程款为: 1510---= 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 300 万元,农民工保证金 75 万元(此金额按政府规定,完善手续后方可退还) 乙方各项合计: +300+75= 万元甲方以支付及垫付金额如下: 1. 已支付现金: 万元; 2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