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江西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临时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为
进一步规范我校临时用工队伍的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临时用工岗位的单位,不包括后勤集团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用工,包括校内任何单位以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且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不包括办理了返聘手续的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临时用工根据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和工勤岗。专业技术岗是指劳动者必须具有与相应岗位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及技术技能等条件方可胜任的岗位;工勤岗是指具有一定文化素养和相关工作经验及经历即可胜任的岗位。
临时用工 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用工。
第四条 临时用工岗位设置依照“依法使用、 从严使用、 择优
选用”的原则。使用临时用工必须依据部门编制缺员情况, 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严格控制其范围和人数。
第五条 临时用工岗位除专业技术岗位外,上岗人员原则上由与学校签署业务外包协议的公司负责提供。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是具体负责全校临时用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临时用工岗位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临时用工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用工单位、业务外包公司的沟通联系;
(三)负责核定全校临时用工计划,办理用工审批手续;
(四)配合、协助学校用工单位、业务外包公司做好临时用工的选用;
(五)配合、协助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对临时用工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用工单位职责:
(一)负责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临时用工计划;
(二)协助、配合校人才交流中心、业务外包公司做好临时
用工的选用;
(三)负责对临时用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四)检查并督促办理相关证件(如上岗证等)的年审;
(五)及时向校人才交流中心报告临时用工增减情况。
第九条 用工单位指定具体管理人员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并报校人才交流中心备案。
第三章 选用原则
第十条 临时用工的选用遵循“按需设岗、 精简高效、 公开选聘、择优录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临时用工岗位实行计划管理,列入流动编制。满编、超编及本单位有落聘及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批准临时用工岗位计划。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尽量选用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临时用工或选用非全日制用工,尽量选用已有劳动保险关系的临时用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在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工计划数内选
用。在用工数中应优先使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适当照顾教工配偶或子女、离退休人员,不足部分使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外来工。
第十四条 选用临时用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