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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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SD1278-90
能源部
主编部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同意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行日期: 1990 年 9 月 1 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对于公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能源水规( 1990)425号为了一致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
要,依照国家计委计标 [1987]1447 号“对于公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联合水利水电工程的详细特色和条件, 由能源部、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
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定了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此规范已经相关部门会审,现同意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 0 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 详细解说工作由西北勘察设计院负责。
一九九0年七月四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 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察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的相关目标政策和“预防为主, 防消联合”的消防工作目标, 联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色和详细条件,经过宽泛的检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 进行必需的科研试验,参照国内外相关资料, 征采了本行业相关设计、 运转、管理单位的建议,并由相关部门共同审察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同意,颁发履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基于本规范系首次编制,请各单位联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累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改正和增补之处,请将建议和相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察设计院,以供此后订正时参照。
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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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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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公安部消防局
1990年 5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三章 厂区规定
第四章 厂房、泵房
第五章 屋外电气设备
第六章 屋内电气设备
第七章 电缆
第八章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九章 消防给水
第十章 采暖与通风
第十一章 消防电气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带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 1.0. 1 条 为了保障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在厂区规划和厂房、泵房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联合”的消防工作目标,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特拟订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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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 1.0. 2 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一定按照国家的相关目标政策,针对工程的详细状况,踊跃采纳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保障安全、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第 1.0. 3 条 本规范合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含抽水蓄能电厂)和大型水泵站。
小型水力发电厂和中、小型水泵站可参照履行。
第 1.0.4 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防火设计,除一定履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切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第 2.0. 1 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依照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GBJ16规定的原则区分。
第 2.0. 2 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修建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