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答辩状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与 ***** 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依据 事实与法律,根据本案情况,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请求“支付医疗费 元”不能够成立
1、申请人请求支付的该项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在本 案中,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系主体错误,不符合相关规定。
2、申请人请求“支付医疗费 元”的权利在道路交通事 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已经得到了保障,该事实在已经生效的 *** 人民法院( 2007) * 民权初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书及 *** 中级人民法院 (2008)*民一终字第 969 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并且, 申请人已经得到了该项赔偿, 再就该权利向被申请人主张, 不符合立 法本意及立法精神。
3、“*劳工伤认字第 060904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于 2009 年 6 月 22 日生效,则意味着申请人应当自 2009 年 6 月 22 日起一年之 内行使向被申请人主张该医疗费的权利, 而申请人并没有在该期限内 行使其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不应当得到支持,同 时,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并不能导致行使该项权利的时效产生中止或中 断。
二、 申请人请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X 174天X 30%=783 元”超过仲裁时效
1、 申请人的该项权利应当自 2009年 6 月 22日之日起一年之内 进行主张,而申请人并没有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 已经超过了仲裁时 效,进行伤残鉴定并不必然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
三、 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 元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两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了在申请人受伤期间的误
工费标准、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及总额, 现申请人以远远超过该标准的 数额继续向被申请人主张该权利,显然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四、 申请人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元”不能够
成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 保险基金支付,现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主张,系主体错误。
2、按照劳人部门的相关规定,月计薪天数应为 天,而申 请人按照 天计算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
3、在两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了申请人已经得 到了 元的伤残赔偿金 , 并且该赔偿额已经远远超过了申请 人在本案中主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