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局部修订局部修订同济大学高大钊 2010年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6 ]136 号文《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 > 的通知》的要求,对 2002 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 -2001 ) 进行了局部修订。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 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完成报批稿。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使部分条款的表达更加严谨,与相关标准更加协调。由于《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修订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的编制,本规范与这两本规范进行了协调,对“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一章作了较多修改。根据近几年的经验,对“污染土”一节作了适当补充。修订内容还涉及: 、 、 、 、 、 、 、 、 、 、 、 、 计13 条和“附录G”。其中,第 条、第 条第 1、 2、3、4 款、第 条第 1、2、3 款、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1、3 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为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为顾宝和、武威(以下以姓氏笔划为序)、王铠、许丽萍、李耀刚、庞锦娟、项勃、康景文、董忠级。参加审查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长科、卞昭庆、化建新、沈小克、杨俊峰、戚玉红。 1 1 总总则则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A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修订说明修订说明] ] 原文均为强制性, 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 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 土的分类和鉴定土的分类和鉴定 土的鉴定应在现场描述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的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土的描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碎石土宜描述颗粒级配、颗粒形状、颗粒排列、母岩成分、风化程度、充填物的性质和充填程度、密实度等; 2 砂土宜描述颜色、矿物组成、颗粒级配、颗粒形状、细粒含量、湿度、密实度等; 3 粉土宜描述颜色、包含物、湿度、密实度等; 4 粘性土宜描述颜色、状态、包含物、土的结构等; 5 特殊性土除描述上述相应土类规定的内容外, 尚应描述其特殊成分和特殊性质, 如对淤泥尚应描述嗅味,对填土尚应描述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等; 6 对具有互层、夹层、夹薄层特征的土,尚应描述各层的厚度和层理特征。 7 需要时可用目力鉴别描述土的光泽反应、摇振反应、干强度和韧性,按表 区分粉土和粘性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