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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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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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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1016( 颁布时间) 20001016( 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55号( 文号) 沈阳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办法(沈阳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五章原固定制人员的落聘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对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及其人员。第三条市人事局是我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行政主管部门, 具体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四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 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六条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第七条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或任用,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宜聘用的领导职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由聘用单位自主聘用。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 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职数和人事部门核定的职务限额内进行。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所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聘用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聘用人员时,受聘人员不受原身份限制。第十条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聘用名额、职位、条件、办法及有关事宜; (二)本人提出申请; (三) 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必要的业务考试, 双向选择, 竞争上岗; (四)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五)签订聘用合同; (六) 聘用合同签订后, 聘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对聘用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聘用单位聘用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经济补偿第十二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工作岗位、工作报酬、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福利待遇、工作纪律和劳动保护以及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聘用满十年以上, 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的, 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第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 以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原固定制职工, 可缓签聘用合同。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