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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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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 2008 年 09月 26日 15时 45分 125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商贸服务“食用棕榈油”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8]130 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八日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棕榈油经营行为,保障食用棕榈油的质量安全, 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海南省内从事食用棕榈油进口、加工分装、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进口、加工分装、销售企业和个人及餐饮单位必须对所经营和使用的食用棕榈油质量安全负责。第二章进口环节的管理第四条食用棕榈油进口经销商应向省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第五条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必须从合法渠道进口食用棕榈油, 进口的食用棕榈油必须符合我国食用棕榈油标准要求,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相应卫生证书后,方可进口。第六条进口食用棕榈油的口岸固定储存罐、储存场地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方可储存进口食用棕榈油。第七条食用棕榈油进口企业或经销商、代理商必须建立产品进、销、存登记制度, 真实记录原料进货、产品销售和库存情况, 记录保存两年以上。第三章加工分装环节的管理第八条从事食用棕榈油加工分装的企业,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并经批准,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第九条从事食用棕榈油加工分装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加工分装质量安全的卫生环境; (二)具有与加工分装相适应的厂房、场所、设施及设备等; (三) 具有与加工分装相适应的检验设备、仪器、检验技术人员或委托检验协议书( 必须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委托检验机构签订的协议书); (四) 具有与加工分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从业人员必须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并持有健康证明。第十条加工分装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食用棕榈油标准和工艺流程进行加工分装, 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第十一条加工分装所用的食用棕榈油原料必须从合法的经销商或代理商购进,并向对方索取有效的证照、检验报告书等合法材料。不得从非法经销商或代理商购进散装食用棕榈油。加工分装企业必须对购进的食用棕榈油原料进行验收、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分装。第十二条用于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对人体无毒无害。食用棕榈油包装必须按规定贴(印) 标签标识, 标签标识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加工分装单位名称和地址、加工分装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规格、净含量、生产许可证号、 QS 标志和贮藏条件等。第十三条产品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报告书和贴(印) 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