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留样制度一、集体食堂、提供或配送集体用餐的单位、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 100 人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应设专人负责。二、留样食品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 100g ,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 48 小时以上,重要接待活动保留 72 小时。三、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 0-10 ℃专用冰箱内, 并标明留样时间、餐饮, 并做好留样记录, 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四、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 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五、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六、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求上锁。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食品安全投诉管理制度一、为了构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防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消费者投诉, 特制定本投诉处理制度。二、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投诉处, 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担。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费者投诉接待、记录、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事宜。四、要认真做好投诉记录,并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向店主汇报情况,主动处理投诉事件。五、对于消费者投诉应登记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投诉事件等一切与投诉事件有关的资料。六、对于投诉事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能自行处理的, 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不能处理的, 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在做出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七、对投诉者的书面答复应载明下列事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由及证据; 4、责任及处理意见。八、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九、消费者直接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妥善处理,不留后患。横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 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布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想象。二、不得以掩盖食品***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经营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需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三、购买使用的明矾、泡打粉、小苏打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47、 48、和 66 条的规定。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 须索证索要并登记台账, 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五、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不可用于面点、糕点、肉类加工。六、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 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七、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