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doc

格式:doc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30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中宏保险晋升制度.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宏保险晋升制度中宏保险晋升制度中宏保险营销员状告东家要求享员工待遇 2012 年 09月 12日 11:19:24 来源: 温州网- 温州商报 1 【字号:大中小】【打印】【纠错】没有劳动合同、没有“五险一金”, 因为保险代理人制度, 庞大的保险营销人员一直处境尴尬。最近, 从业十多年的温州保险营销人员李女士对此说“不”, 她一纸诉状将自己的“老东家”――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义务。劳动部门裁定为劳动合同关系李女士的“底气”来自于去年 9 月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份裁决。这份裁决最终认定, 李女士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要求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与李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按规定补缴社保。去年 4月 14日, 中宏浙江分公司发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称, 李女士多次未履行反洗钱法义务, 故按公司有关规定, 办理终止合同相关手续。这是李女士在中宏保险工作的第六年, 她曾因为业绩在浙南地区排名第一,被中宏保险评为 2008 年度群英会最佳业务经理。“我 1996 年进入保险行业,之后进入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这几年来为公司的发展壮大立下汗马功劳, 我也从进来时的高级业务主任晋升为高级营业经理。”李女士说, 而公司所谓未履行反洗钱法并不成立, 她只是为方便客户缴纳保费, 代客户缴纳保费, 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保险代理人制度,她被解聘后,将两手空空地离去,一手发展的团队将全部归于公司, 好在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维护了她的权利。温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理由是, 虽然彼此间签订的是代理合同, 但在当前不存在保险代理人工商登记制度的情况下, 不可能存在合格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李女士劳动期间, 从事保险公司安排的工作,并按月获取劳动报酬。保险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在劳动部门裁定后不到一个月, 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便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李女士和公司签订《代理人合同》, 根据《保险法》规定,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李女士为人身保险代理人, 李女士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按照实际业绩领取代理佣金, 《代理人合同》中明确双方未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要求确认彼此间系保险代理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需要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及补缴社保费用。昨天, 李女士向记者出示的多份工资单显示, 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于管理方面的付出,并非佣金。鹿城法院的判决, 并未就双方间到底是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作出明确说明。法院认为, 本案主要证据《代理人合同》、《中宏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李女士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李女士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因此驳回了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今年 7 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并将中宏浙江分公司及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列为第三人, 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等义务,其中单停工期间工资为 18 万余元。目前,鹿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此案,但未就此案作出判决。代理人体制该何去何从李女士的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赖金晓指出,此案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但李女士每天到